调查证据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书证:
包括合同、协议、信件、日记、报告等书面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
物证:
指与案件有关联的实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可以直接感知的材料。
证人证言:
知情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
案件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鉴定结论:
由专业机构或个人对特定问题进行分析后所作出的结论。
勘验笔录:
对现场进行勘查后所作的记录,包括现场勘查记录、检查笔录等。
电子数据:
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确保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有效,并遵循法定程序,以支持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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