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概括承受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合同承受
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
移转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承受既包括权利的转让,也包括义务的转让,因此被移转的合同通常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如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
企业合并
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属于法定移转,不需要征得相对人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发生效力。
通知可以是单独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应保证相对人能够知悉。
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原债权债务即移转至合并后的新企业,新企业成为债的关系当事人,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
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法定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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