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强买强卖商品:
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迫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强迫提供或接受服务:
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
强迫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
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活动。
强迫转让或收购资产:
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其他资产。
强迫参与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
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此外,强迫交易行为还可能包括以下情形:
滥用独占地位: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独占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
滥用行政权力:政府或其他职能部门滥用职权,干预消费交易,强迫消费者购买某一经营的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强行搭配出售消费者不需要的商品,或在交易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交易成立的条件。
利用邮购、预售、分期付款、上门推销方式:通过这些方式限制消费者的信息获取和选择权,进行强迫交易。
其他方式:如因消费者表示不购买商品而受到辱骂、殴打,或旅馆、饭店在火车站、码头设置服务点强迫旅客接受高房价和劣质服务等。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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