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代表是指 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具体来说,集体协商代表包括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和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参加集体协商;
2. 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 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 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5. 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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