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拒执罪的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金额标准如下:
一般情况
涉及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且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以立案追诉。
单位犯罪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其他情节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隐瞒、转移,导致判决无法执行,金额达1万元及以上的,可立案。
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且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符合立案条件。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价值达到1万元以上,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可能构成拒执罪。
综上所述,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并不仅仅取决于金额大小,还需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行为手段及情节等多方面因素。具体金额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但一般来说,涉及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认定为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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