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予以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于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食品,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情节严重的,除了上述处罚外,还可以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标签和标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因无生产日期等标识问题而受到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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