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小事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这样的事情你是否碰到过呢?
骂人一时爽
可一旦超过了法律的边界
就不仅是嘴上说说而已
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月16日,互助县公安局东沟派出所接到辖区某村村民曹某某报警,称本村村民蔡某某在村微信群内对其发布侮辱性语言,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接警后,东沟派出所迅速对案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蔡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查,蔡某某因对曹某某处理耕地农作物保险事宜心存不满,便在100余人微信群内发布了多条针对曹某某的侮辱性语言,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到案后,蔡某某后悔不已,对自己在微信群公然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规定,互助县公安局依法对蔡某某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警方提示
网络社交平台在给我们带来便捷沟通的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微信群里的发言同样受法律约束,不能肆意宣泄情绪、侵犯他人权益,希望广大群众以此为戒,理性表达诉求,共同维护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来源:西吉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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