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少年状告妈妈,孩儿十年没见娘亲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7 09:34:00    

当母子见面成为奢望

童年这张拼图中缺失的母爱

谁都无法填补

一纸诉状

只为妈妈再爱我一次

基本案情

王某与常某于201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儿子小常由父亲常某抚养,母亲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十年来,王某虽然按期支付儿子小常的抚养费,但因自己再婚并生育其他子女,始终未曾探望过小常。如今已年满12岁的小常,因对母爱的渴望,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母亲王某对其进行探望。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望权既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也是其继续履行养育、照顾未成年子女等义务的重要方式。从未成年人权益角度而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明确保障子女与父母的正常交往权,故探望权兼具权利与义务双重属性。父母通过探望履行教育职责,子女则通过被探望获得身心健康发展所需的亲情支持。本案中,王某对小常的探望不仅满足亲情需求,更有助于其健康成长。考虑到王某再婚并育有其他子女的实际情况,为平衡各方利益,法院参照未成年人心理发展需求,酌定判决王某每月前往小常就读的学校探望一次。

法官释法

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应切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纽带。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离婚后都应积极履行抚养教育义务,通过合理途径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孩子营造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

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对孩子情感关怀的重要途径。通过探望,父母可以了解孩子生活、学习情况,给予精神抚慰;对孩子而言,也是感受父母关爱、弥补陪伴缺失的重要途径。父母双方应相互配合,确保探望权顺利实现,最大限度减少家庭解体对孩子造成的伤害,让孩子在父爱与母爱的共同滋养下,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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