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农业农村局通报3起包容审慎监管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1 05:04:00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深入践行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聚焦农业领域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等情形,推行“教育引导为主、处罚惩戒为辅”的柔性执法机制,提炼了一批农业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典型案例,实现既规范市场秩序,又纾解企业压力,为乡村振兴注入法治温度,助力打造公平有序的农业营商环境。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大连市农业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种子商店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在春季农作物种子监管专项行动中,对金州区某种子商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禾玉糯229”鲜食玉米杂交种存在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问题。具体表现为两个包装上标注的“甜加糯666”和“真牛粘+甜”字样字号大于其他文字,违反《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品种名称字号不得小于其他标注文字”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监督处理】

经查,涉案种子共计20袋,货值金额92元,并未实际售出,且当事人在知晓涉案种子存在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问题之后,主动停止销售涉案种子,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信用核查,当事人及其经营者无历史失信记录,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案例二:某动物医院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动物医院开展检查,发现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董某,但《动物诊疗许可证》未同步更新,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8月完成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但因疏忽未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属程序性违规。执法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迅速完成许可证变更,且信用核查显示其无历史行政处罚记录。

【监督处理】

经查,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管理,且原法定代表人仍担任该公司的院长职务,负责全公司的管理工作,变更行为没有对该公司的日常动物诊疗活动产生影响。当事人未及时变更动物诊疗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违法行为属程序性违规,且在收到本机关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手续,及时改正。经信用核查,该公司无历史失信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下达教育整改要求,督促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并规范后续变更程序。

案例三:某养殖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肉类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某养殖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规定建立2024年度生猪养殖档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的规定。

【监督处理】

经查,该公司因管理疏漏未及时完善档案记录,但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产品质量安全等实际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7月复查时,该公司已完成养殖档案补建,内容完整规范。信用核查显示其无历史行政处罚记录,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参照《辽宁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指导意见》。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要求其加强对畜牧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大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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