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通常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的,具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但是具体实施侵害行为的人无法确定。以下是共同危险行为的一些特点:
实施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至少两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加害人的不确定性: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虽然可能知道加害人在一定范围内,但无法具体判定是谁造成了损害。
危害的危险性: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性。
造成损害后果:
这种行为必须实际上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
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在法律上,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处理可能因司法管辖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共同危险行为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行为人都可能需要对全部损害负责,无论其个人行为对损害结果的贡献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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