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6日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从严惩处盗挖、滥挖黑土等导致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以司法之力守护“黑土”粮仓。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土地是地球上珍贵的土壤资源。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介绍,司法解释主要围绕破坏黑土地犯罪案件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与实践难题,如罪名适用问题、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事实认定难问题等作了解释。司法解释规定了破坏黑土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及入罪标准。对于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三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六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一千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加大对粮食安全的保护力度。
“针对实践中对‘掏洞深挖’式和‘蚂蚁搬家’式盗挖、滥挖黑土行为如何定罪量刑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可以将采挖黑土的体积数量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一种入罪标准。”吴兆祥说。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严重污染黑土地行为的处理,明确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在黑土地上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黑土地的行为,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实践中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的行为,可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对明知是盗挖、滥挖等犯罪取得的黑土,而予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妥当定罪量刑。(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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